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标题: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地税发[2005]139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2005-8-4
实施时间:2005-8-4
法规类型: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下同)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加强部门协作,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和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精神,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以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地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定期提供土地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共同做好土地税收征管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先税后证”的征收方式。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未出具完税或(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三、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要求,为方便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四、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各市、州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实际,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于9月30日前将具体方案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以上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八月四日
发文文号:鄂地税发[2005]139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2005-8-4
实施时间:2005-8-4
法规类型: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下同)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加强部门协作,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和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精神,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以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地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定期提供土地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共同做好土地税收征管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先税后证”的征收方式。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未出具完税或(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三、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要求,为方便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四、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各市、州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实际,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于9月30日前将具体方案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以上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八月四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0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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