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事前报备买卖本公司股份意向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事前报备买卖本公司股份意向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8-10-29
实施时间:2008-10-29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董监高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修订)》第3.1.8条规定的实施,本所在“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增加相关功能,并编写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3号——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份意向报备》。自二○○八年十一月三日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计划在六个月内买入或者卖出本公司股份,应当委托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登录“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业务办理在线填报买卖股份意向报备”页面中提前报备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意向。具体操作请查阅《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3号——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份意向报备》。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事前报备买卖本公司股份意向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50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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