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转发财政部文化部《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转发财政部文化部《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内财教[2013]967号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3-7-26
实施时间:2013-7-26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盟市财政局、文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文化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文化部制定的《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根据自治区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盟市级和旗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补助资金申报各地要严格按照核定标准进行填报;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进展及相关检查评价结果核定。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相应负担比列足额安排“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资金。
  五、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文化统计年报数据,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于每年3月30日前联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文化厅。
  六、不归口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的美术馆,由当地美术馆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
  七、自治区财政厅结合自治区实际,统筹安排奖励资金,用于“三馆一站” 免费开放,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开支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2013年7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转发财政部文化部《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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