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的复函
发文标题: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的复函
发文文号:价费字[1993]6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1993-2-22
实施时间:1993-2-22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民政部:
你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 (民综函[1992]2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按实际支出收取经核准登记的社团的报刊公告费。考虑到对社团的监督管理属社团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工作范围,因此,不应收取社团年度检查费。特此函复。
发文文号:价费字[1993]6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1993-2-22
实施时间:1993-2-22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民政部:
你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 (民综函[1992]2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按实际支出收取经核准登记的社团的报刊公告费。考虑到对社团的监督管理属社团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工作范围,因此,不应收取社团年度检查费。特此函复。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87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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