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井下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煤矿井下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兵劳社函[2002]174号
农八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关于原143团煤矿退休职工能否享受井下补贴的请示》(师市劳社字[2002]
90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企业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按新兵发[1998]39号文规定计算养老金的,可加发特殊工种养老补贴。加发的特殊工种养老金补贴,仅限于新兵发[1998]39号文规定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兵团办公厅《关于按新兵发[1998]39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兵办发[2002]86号)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
二、关于井下津贴问题,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煤炭工业厅转发煤炭工业部《关于调整
井下工作津贴的通知》([1985]煤劳字第1071号)已做明确规定,井下津贴不作为计算各
项劳动保险待遇的基数。
三、1992年以后你师南山矿在职职工仍有下井费问题,属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行为。职工退休后,其养老保险金应按政策规定执行,企业自行发放井下津贴属企业行为,应按规定纠正。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1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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