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1]2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1-2-26
实施时间:2001-2-26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2001年2月26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1]2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1-2-26
实施时间:2001-2-26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2001年2月26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2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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