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满洲里晓龙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冻猪肉四分体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满洲里晓龙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冻猪肉四分体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9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9-11
实施时间:2004-9-11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满洲里晓龙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冻猪肉四分体等出口货物退税率问题的请示》(内国税出字[2004]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满洲里晓龙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的冻猪五花肋肉和冻猪肉四分体属于分割猪肉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2003年出口的冻猪五花肋肉和冻猪肉四分体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9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9-11
实施时间:2004-9-11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满洲里晓龙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冻猪肉四分体等出口货物退税率问题的请示》(内国税出字[2004]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满洲里晓龙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的冻猪五花肋肉和冻猪肉四分体属于分割猪肉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2003年出口的冻猪五花肋肉和冻猪肉四分体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4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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