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经二[2010]296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0-3-19
实施时间:2010-3-19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9]4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现制定《北京市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依据《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项目”,指在我市宾馆饭店、写字楼、污水处理厂、体育场馆等公用、商业设施,以及本市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工业厂房中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及风光互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指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及风光互补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补助资金采取“支持高端、先申先得”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及风光互补项目;
  (二)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不少于50kWp单项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组建转换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组建转换效率应超过15%,多晶硅光电产品组建转换效率应超过14%,薄膜电池光电产品组建转换效率应超过7%;
  (四)2010年1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2012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实际发电达到验收标准的前20Mwp项目。
  第三章 申请时间及补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七条 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项目除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外,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按照1元/瓦.年的标准从验收合格当年起给予连续3年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初次申报提供材料:
  1、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核准批复文件
  2、项目竣工交付验收证明
  3、电网公司关于项目并网发电的复函
  4、市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发电监测意见书
  (二)第2、3年的后续申请仅提供市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发电监测意见书。
  第九条 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建成后实际发电效果,按照1元/瓦.年的标准给予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享受补助资金的年度内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规定内容的;
  (三)项目审核或验收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转贷单位:(盖章)    借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借款单位还款计划表
                                                 单位:元

应付本金 应付利息
         
         
         
         借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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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6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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