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各分中心席位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各分中心席位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计价费[1996]1146号
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6-17
实施时间:1996-5-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收取交易席位费的报告》([95]汇国函字第2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各分中心为指定银行(即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进行外汇交易、清算等提供服务,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可向会员收取席位费。具体为:
  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标准为每个会员单位每年5万元。
  二、各分中心的席位费标准,由各分中心所在地的省级物价部门根据会员培训、会员大会和席位支出等情况,在每年每个会员单位不超过5万元内具体确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全国外汇调剂中心收取外汇调剂市场会员席位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56号)同进废止。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6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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