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宁人社[2010]228号
发文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10-11-30
实施时间:2010-11-30
法规类型: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城乡一体发展的大南京新南京”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健全对城乡劳动者政策统一、服务共享、机会均等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公共就业服务,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更大力度地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62号)、《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统筹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南京行动纲要》(宁委发[2010]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和创业服务等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一)就业登记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现处于就业状态的农村劳动者,均应进行就业登记。其中:
1、农村劳动者在本市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自主创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的,由相关单位按照《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就管[2009]13号)的规定,到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农村劳动者办理单位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农村劳动者自谋职业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经纪人资格证书、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按照《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报灵活就业登记。
3、农村劳动者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高效农业(渔业)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本市以外实现各类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站申报农民就业登记。社区(村)劳动保障站应主动了解掌握并及时登记农村劳动者个人就业状况。
(二)失业登记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现处于无业或不充分就业状态的农村劳动者,可按照《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条件成熟时,逐步实现在社区(村)劳动保障站进行失业登记。
对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提供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作为不充分就业予以注明并单独统计。
农村劳动者可在失业登记时提出就业困难认定申请。
(三)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各级公共就业管理机构免费发放。
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领取、发放、使用和管理按《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信息化管理。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对本地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要及时跟踪、了解并主动进行登记、维护。
二、农村劳动者求职登记制度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均可在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镇)、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求职登记。
农村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及时指导其进行求职登记。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将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将农村劳动者求职登记的有关信息统一录入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职业介绍服务系统,并及时与网内用工需求信息进行匹配;向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与城镇求职人员同等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
三、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制度
(一)农村困难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市农村劳动者,生活困难且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就管[2009]18号)规定,携带相关材料向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农村低保家庭: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2、农村零转移家庭:家庭常住人口户籍在本市农村、家庭户籍人口在2人及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未实现就业的家庭;
3、农村贫困家庭:经扶贫部门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
农村困难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注明。
(二)就业援助
农村困难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就业困难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应上门走访农村困难家庭,了解家庭情况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要求、培训愿望、个人技能、身体状况、就业去向等基本情况,发放就业政策宣传资料,为每名就业困难人员量身制定就业援助方案,提供培训援助、岗位援助、政策援助。
(三)退出机制
农村困难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认定,并不再作为就业援助对象:
1、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2、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4、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6个月内与农村困难家庭就业困难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
5、因其他原因退出的。
就业困难认定注销、撤销情况,应及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登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应通过电话、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交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注销或撤销手续。
四、农村劳动者创业服务制度
(一)实行创业服务对象城乡统筹。将各类农村劳动者纳入城乡统一的创业扶持、服务体系,重点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就地创业和进城创业农民、农村退役士兵等提供创业扶持。
(二)健全基层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各区县应依托现有社会保障平台建立健全街道(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创业指导站,负责统筹组织辖区内农民创业服务工作、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农民创业服务工作。
(三)健全“一条龙”创业服务机制。各级创业指导中心(站)要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建立创业服务登记档案,建立相关台帐。对登记在册的农民创业者,应及时宣传创业政策,告知其应享受的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创业政策等事项;及时提供创业培训信息,积极收集和推介创业项目,提供开业指导服务。对已经扶持创业的农民创业者,定期进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开业和经营情况,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提高农民初次创业成功率和开业后稳定经营率。
(四)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体系。各级创业指导中心(站)要积极向创业农民宣传介绍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具体申请条件、流程应公示。
原十城区的街道(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农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汇总上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
在原十城区创业并申请场租补贴的农民创业者,向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初审并将通过的申报材料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
创业扶持政策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
原五县应结合辖区内劳动者创业实际情况,制定创业扶持政策,明确享受条件和办理流程。
(五)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孵化服务。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二О一О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6946.html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