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利牌和豪情牌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吉利牌和豪情牌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20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12-10
实施时间:2004-12-10
失效时间:2009/1/1 0:00:00
法规类型: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吉利牌和豪情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2002年11月12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生产销售的吉利牌JL6360E1和豪情牌HQ6060E1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关于吉利牌和豪情牌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1-1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8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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