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7]479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7-8-26
实施时间:1997-8-26
失效时间:2006/4/30 0:00:00
法规类型: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补充说明: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7]479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7-8-26
实施时间:1997-8-26
失效时间:2006/4/30 0:00:00
法规类型: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五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046号)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100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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