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5]1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5-8-20
实施时间:1995-8-20
失效时间:2009/1/1 0:00:00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补充说明: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5]1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5-8-20
实施时间:1995-8-20
失效时间:2009/1/1 0:00:00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公安交警、武警、部队、职业学校及一些企事业单位举办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取得大量收入,但各地对此类培训班在征免营业税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交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6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5-18
实施时间:2009-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2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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