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发文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8-5-16
实施时间:2008-5-16
法规类型: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2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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