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4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3-5
实施时间:2004-1-1
失效时间:2008/1/31 0:00:00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执行时间已于2003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执行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机关服务中心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征免政策,继续按照财税字[1999]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 1日。
  请遵照执行。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4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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