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1]2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1-3-7
实施时间:2001-3-7
失效时间:2011/2/21 0:00:00
法规类型: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4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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