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文部门: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6-8-3
实施时间:2016-8-3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河北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2016年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6]16号)要求,现就2016年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原则和检查目的
按照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要求,以提升事务所整体执业质量为目标,结合2016年中注协提出的“创新服务年”主题活动有关精神,组织开展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过检查促进事务所规范执业,帮助事务所提升风险控制水平,达到“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二、检查对象
按照中注协有关要求和省注协以前年度检查记录,在综合考虑检查周期、检查地域、避免重复检查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对张家口、廊坊、衡水等市共计48家事务所进行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检查名单见附件)。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业务项目质量检查、职业道德检查、财务检查四个方面。
(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综合分析事务所的规模、内部管理、人员结构、业务类型和业务来源等因素,从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对业务质量的领导责任、合伙人机制、业务执行、人力资源等质控要素方面开展全面系统的检查。同时,还要重点关注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治理情况,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内容。
(二)业务项目质量检查。业务项目质量检查的范围为事务所最近两个年度内出具的业务报告。抽查的业务项目要考虑全面性和代表性,重点选取事务所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非上市公众公司、基金会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在同行业中处于较低水平的业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专项审计报告,企业为融资等特殊目的专项审计的业务报告。重点检查业务报告下列内容:一是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计划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三是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是否恰当,是否存在应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而没有增加的情况;四是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五是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
(三)职业道德检查。职业道德检查方面要对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重点检查事务所制定的相关制度是否符合职业道德守则的具体规定。同时,还要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关注事务所人员是否能够全面了解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内容,对职业道德守则的理解是否准确恰当,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超出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和低价竞争行为。
(四)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检查。主要检查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建设,遵守财经法纪和税收制度以及会计核算规范等执行情况。截止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2015年度收支情况。本次检查将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税收法规的遵循情况等方面。
四、检查时间安排
(一)事务所自查(2016年8月10日—8月28日)。被检查事务所先在本所范围内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格并起草自查报告。自查内容包括:事务所是否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是否明确了各类执业人员在业务质量控制中的责任,质量控制逐级复核工作是否落实到位;事务所是否有严格的制度和要求,确保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事务所自身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等。
(二)检查组检查(2016年9月1日—30日)。检查组通过采取听取汇报、询问、观察、笔录、复印、核对、分析性复核、审查工作底稿、审阅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查验有关文件资料等方法,对事务所开展检查工作。具体检查时间于检查组进驻事务所前2日内另行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开展好自查工作。各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加强执业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抓好落实。对于自查工作敷衍应付、不按时按质填写、上报自查材料的事务所,省注协将予以全省通报并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在自查中没有发现问题而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事务所和责任人,省注协将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理。
(二)积极配合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被检查事务所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指派1名负责人统筹相关事宜,在检查组进驻被检查事务所前,事务所负责人及有关业务人员要按照检查组检查清单要求的内容做好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在现场检查开始前提交给检查组。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需要其他资料的,被检查事务所应及时提供。对于拒绝接受检查工作或不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的事务所,省注协将按照规定予以行业训诫处罚。
(三)严肃执行执业质量检查纪律。检查过程中各检查组要高度重视执业质量检查廉政建设,被检查事务所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修订)》(会协[2013]42号)要求,除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外,不得安排宴请、旅游等接待项目,确保检查工作的独立、权威与公正。
联系人:庞英哲、郭宏
联系电话:0311—83939360,0311—83939367
附件:1、2016年被检查事务所名单
2、自查报告式样
3、被检查事务所内部自查表格
4、资料清单
5、被检查事务所声明书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8月3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8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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