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医疗费列支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医疗费列支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油函[1990]100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0-12-27
实施时间:1990-12-27
失效时间:2011/1/4 0:00:00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补充说明:
发文文号:国税油函[1990]100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0-12-27
实施时间:1990-12-27
失效时间:2011/1/4 0:00:00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7号文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雇员医疗费支出的列支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凡是外国石油公司已提取列支了医疗保险金、牙医保险金的,其为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再作为费用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8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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