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会协[2013]91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3-12-19
实施时间:2013-12-19
法规类型: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河南
发文内容: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工作,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确保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105号)要求,鉴于财政部、中注协近期对“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部分功能调整,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和网上操作流程,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
2.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网上操作流程
2013年12月19日
附件1: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所手续。
⑴未按规定与转出所办妥财务、业务等交接手续;
⑵作为转出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未办理退伙或股权转让、工商变更;
⑶在原事务所执业未满十二个月(事务所因故终止、合并不受本款限制);
⑷新批准注册之日起未满十二个月;
⑸注册会计师年检期间;
⑹最近三年内,曾为他人申请注册、拟任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资格及其他事项提供过虚假证明;
⑺未履行会员义务;
⑻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
⑼符合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中列出的其他限制转所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转出所、转入所印章齐全,属于市级协会的转出或转入所,由市级协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⑵注册会计师证书;
⑶与转入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⑷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存档证明或退休证明(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应与转入所执业地一致);
⑸按规定缴纳的社保关系转移证明(社保证明需由社保机构出具);
⑹转出所出具的财务、业务交接证明;
⑺若是转出所股东(合伙人),应提供股权转让证明或退股证明,同时还应提交经河南省财政厅备案的股东(合伙人)变更登记表;
⑻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供注册会计师鉴定表(样式附后);
⑼身份证。
上述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全部用A4纸打印、复印3份(跨省转所5份)装订成册。材料中的公章要清晰)。
三、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改制和名称变更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或名称变更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⑴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所所在地省注协申请,再向转入所所在地省注协申请;
⑵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相关协议(决议)、财政部门变更批复、注册会计师证书;
⑶省注协同意的,在《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四、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由本人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暂存转出地市注协,同时提交与转出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对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期间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省注协代管:
⑴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⑵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同意转入的(不包括已到行业外工作的情形);
⑶省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省注协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五、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市注册会计协会应当对《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省注协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和《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请在河南注协网站首页“相关表格下载”中下载。
六、注册会计师转所程序
⑴每月1日至10日(节假日顺延)为注册会计师转所受理时间;
⑵申请人和转出、转入事务所在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中完成转所操作;(见附件2)
⑶网上完成操作后将转所纸质材料报送省注协会员部审核。
七、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9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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