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国资改[2015]1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1-4
实施时间:2015-1-4
法规类型:国企改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履行好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现就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制方案审批权限
企业改制方案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的不准实施。
(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退出或与其他出资企业合并的,改制方案需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
(二)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改制方案由出资企业报省国资委审批。
(三)已经股权多元化的集团(公司)改制方案,由股东会审批(需要报请省政府的,在股东会审批前,由省国资委报请省政府批准)。
(四)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对集团(总公司)所属一级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改制方案,需经集团(总公司)或股东会审核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五)对于集团(总公司)所属其它一级子企业及一级以下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集团(总公司)审批或股东会审批。
二、上报省国资委审批改制方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上报改制方案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改制申请文件;
2、企业改制方案;
3、改制企业转让国有产(股)权或增资扩股的有关决议文件;
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5、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
6、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同意函或债权处理协议;
7、律师事务所或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上报改制预案需提交的材料
实际操作中,需报请省国资委审批的改制方案,企业可先申报改制预案,改制预案提交的文件包括:
(1)企业改制申请文件;
(2)企业改制预案;
(3)企业内部决策文件等其他需要申报的文件或材料。
改制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企业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可适当调整改制预案,但改制预案发生实质变化的要重新上报省国资委批准,最后由企业将已成型的改制方案按规定批准程序报批。
三、出资企业整体改革方案备案要求
出资企业未涉及集团(总公司)产(股)权变动的整体改革方案,不需报省国资委审批,但需报省国资委备案后方可实施。
省国资委及企业行政监察部门对相应企业改制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依法合规操作;监事会要参与改制全过程并实施有效监督,防止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要履行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开透明操作。
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国资改〔2006〕60号)规定的出资企业改制方案审批事项以此文件为准。
黑龙江省国资委
2015年1月4日
发文文号:黑国资改[2015]1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1-4
实施时间:2015-1-4
法规类型:国企改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履行好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现就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制方案审批权限
企业改制方案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的不准实施。
(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退出或与其他出资企业合并的,改制方案需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
(二)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改制方案由出资企业报省国资委审批。
(三)已经股权多元化的集团(公司)改制方案,由股东会审批(需要报请省政府的,在股东会审批前,由省国资委报请省政府批准)。
(四)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对集团(总公司)所属一级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改制方案,需经集团(总公司)或股东会审核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五)对于集团(总公司)所属其它一级子企业及一级以下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集团(总公司)审批或股东会审批。
二、上报省国资委审批改制方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上报改制方案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改制申请文件;
2、企业改制方案;
3、改制企业转让国有产(股)权或增资扩股的有关决议文件;
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5、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
6、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同意函或债权处理协议;
7、律师事务所或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上报改制预案需提交的材料
实际操作中,需报请省国资委审批的改制方案,企业可先申报改制预案,改制预案提交的文件包括:
(1)企业改制申请文件;
(2)企业改制预案;
(3)企业内部决策文件等其他需要申报的文件或材料。
改制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企业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可适当调整改制预案,但改制预案发生实质变化的要重新上报省国资委批准,最后由企业将已成型的改制方案按规定批准程序报批。
三、出资企业整体改革方案备案要求
出资企业未涉及集团(总公司)产(股)权变动的整体改革方案,不需报省国资委审批,但需报省国资委备案后方可实施。
省国资委及企业行政监察部门对相应企业改制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依法合规操作;监事会要参与改制全过程并实施有效监督,防止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要履行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开透明操作。
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国资改〔2006〕60号)规定的出资企业改制方案审批事项以此文件为准。
黑龙江省国资委
2015年1月4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5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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