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兑付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押金的通知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兑付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押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财综[2012]66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2-5-18
实施时间:2012-5-18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按照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建设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1996]94号)规定,省财政厅于1996年开始对开展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了《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用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设立专户用于收取和兑付票据押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为做好该专户资金清理工作,请相关省直各部门及时通知所属单位,于2013年11月30日前,持票据存根及押金凭证到省财政厅办理押金兑付手续。如逾期不办理,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押金退还申请,并将剩余票据押金缴入省级国库。
  联系人:张孟林;联系电话:0451—53644325。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兑付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押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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