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价格[2013]253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3-9-13
实施时间:2013-9-13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184号)精神,现将提高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油、柴油供应价格(标准品)每吨分别提高90元和85元。调整后的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9550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8710元。
二、我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见附件。
三、按照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黑价格字〔2009〕138号)中有关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本辖区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请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吨升折算系数核定价格,并在转发此通知时,同时公布本辖区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如本地区当月吨升折算系数变动导致汽、柴油每升价格变化时,要及时将变动情况上报我局。
四、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
六、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自2013年9月13日24时起执行。
七、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价格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上报我局。
八、其他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184号)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成品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13日

本文出处:https://www.110109.com/gongsizhuce/98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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